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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数据合规研讨会
作者:余韵      时间:2021-10-14 17:36:22

​  109日,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召开数据合规研讨会。研究院院长饶传平教授,副院长王辉副教授、江裕阳先生,研究员熊玉梅副教授华佳林老师、李钊老师、刘彬彬老师,博士生陶斯琦及20研究生、21级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究院特聘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郝仕湖律师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上,饶传平教授指出数据立法可分为四个层面:第一,整体层面的安全,主要指国家安全,包括国家主权和社会安全,目前有《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第二,个人层面的安全,主要指个人信息保护,即人格权,目前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企业层面的权益,主要指受限制的财产性权益,使用、加工、交易,这方面目前的立法均为原则性条款,还不具体,比如《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相关条款。而限制的理由主要为数据的公共性,限制的方式一是财产性权益的非独占;二为强制共享,等;第四,政府层面的公开,主要指政务等公共数据的开放,包括公共数据目录(分类)管理体系和授权运营机制等,这是目前《上海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立法重点。数据的价值在流通、交易和使用,数据价值实现的前提是数据安全下的权属确定与资产评估,这样才可使数据真正成为可统计核算的生产要素。


对于公开的个人信息,如果企业的使用超出公开时的用途,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经过用户的同意?李钊老师指出,即便是公开的个人信息,虽然脱离个人用户的一些权能的控制,但依然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公开并没有使这类数据脱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企业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这类信息。具体合理与否,要遵循正当、必要以及限制等原则。具体而言,必须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处理目的是否合理。对于超出公开时的用途,一概需要经过用户同意,目前尚未得到确认。GDPR确立了消费者逾期原则,也就是对于符合用户逾期的额外目的,法院可以支持,这点我国法院能否接受或参照还有待观察。二是处理方式是否合理。这方面主要界定造成侵扰最小的处理方式。当然,即便是对个人公开的信息进行合法处理,但依据《民法典1036条第2款,如果自然人明确拒绝的,也不能处理。此外,处理此信息侵害自然人重大利益的,必须要得到自然人的同意。


刘彬彬老师表示,同《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相比,《上海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保障了数据权益,规范了数据处理活动,有利于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会议深入讨论了举办数据合规理论研究与社会培训的工作。为了响应学校提出的全面推进社会服务战略,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与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达成了合作开展数据合规理论研究与社会培训的协议。


会议期间,举办了数据法律研究院的开学典礼兼新生入学仪式。21级研究生表达了对研究院诚挚的祝福。研究生刘舒婷代表21级全体研究生发言。在谈到对研究生学习规划时,她说:“与其犹犹豫豫,不如现在就去做。在研究院期间,要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步。”院长饶传平教授也表达了对新生们的要求和期待。



文字:余  韵

图片:叶鸿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