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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新闻 | 王利明教授讲座:数据确权与保护
作者:      时间:2023-10-30 09:49:36

1028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应邀参加江西财经大学百年校庆暨法学专业创办三十周年庆典,并以“数据确权与保护”为题,为法学院师生作了一次精彩的学术讲座。

本次学术讲座主要围绕“数据为何确权”、“现行法律缺乏确权的规范依据”、“数据如何确权”、“数据保护要注重维护数字人格权益”、“数据流通与利用的合同法保护”、“数据侵权的侵权法保护”、“数据保护的价值演变:从意思自治到维护人格尊严的发展”这七个部分进行展开。

讲座开始,王利明教授谈到了当今数字社会的时代背景,并强调了数据确权的重要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出现,未来将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数据确权对数据流通和数据利用具有很大的激励效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数据确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然而,数据确权在现行法律中缺乏具体的规范依据。王利明教授以企业之间的数据纠纷为例,进一步论证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代替数据确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于维护竞争秩序,可能会解决一些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纠纷,但是数据确权才是判断竞争性正当性的基础。王利明教授还指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代替数据确权,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数据一般不具有知识的独创性;二是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的期限限制有所不同;三是数据不强调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四是数据确权不同于知识产权,通常会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

关于数据如何确权,王利明教授提出了采用“权利束”的视角对数据权益进行观察,并强调要深入理解《数据二十条》中构建的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双重权益结构。《数据二十条》中规定了数据来源者具有在先权益及其他权利,也规定了数据处理者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关于数据处理者的权利,王利明教授认为是否可以改为持有、使用、收益、处置权更为贴切,因为“加工使用权”中加工其实就涉及到数据的使用。

讲座中,王利明教授着重强调了“数据保护要注重维护数字权益”,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相互交织,保护数据权益首先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数据二十条》中也提到了“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方式”。王利明认为,数据的价值产生于利用,要注重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平衡,数据流通与利用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保护。

数据保护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数据侵权的侵权法保护。王利明从平衡数据的保护与利用出发,强调了数据权益保护应具有效率性、安全性、透明性、预防性、综合性等特点,尤其着重说明了预防性的保护对于数据权利者有着重大的意义。

讲座最后,王利明提到了数据保护的价值演变。他指出,进入数字时代之后,民法更加强调对人的关爱,更加注重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民法面临的不仅仅是数据的问题,还有数据等信息财产的权益保护问题,民法不应当只是财产法、交易法,而首先应是人文关怀,成为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