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发表了我院谢小剑教授撰写的《刑事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一文,这是我院学术研究又一重要成果。谢小剑教授近年来先后在《法学》《政法论坛》等法学权威刊物发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系列论文。
文章认为,对于侦查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错位,现行法律在查办阶段采取“直接移送规则”,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实体判断+及时移送模式”,审判阶段采取“单一审查地域管辖模式”,并未形成完备的程序规制规则。监察体制改革后,职能管辖错位可能对被调查人的辩护权产生较大影响,损害监察体制改革目标。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7条采取“二元论”,对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创设了“实体+听取意见双重审查模式”,以监察机关的意志决定程序走向。实际上,职能管辖错位是否需要程序制裁应当权衡诉讼效率、实体错误与否、违法程度、权利损害程度四个方面。文章建议,我国应当完善制裁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对于恶意的职能管辖错位应当退回办案机关,否定阶段性终结决定的效力,之前取得的实物证据作为瑕疵证据处理,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
《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是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最具影响、最权威的学术期刊之一,影响因子居全国法学期刊排名榜首,(2020)复合影响因子:12.614,(2020)综合影响因子:7.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