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校法学院汪志刚教授在国内权威A类期刊《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独立发表题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的批判与反思》的学术论文。
该文指出,与平等论主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具有先验性、平等性和不可放弃剥夺性不同,差等论则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仅具实证性、不平等性和可放弃剥夺性。这种主张不仅内含了将权利能力的予与夺作为管治工具的危险,而且误解了权利能力的概念,混淆了规范与事实、权利能力与权利,割裂了权利能力规范与其基础伦理的关系,不足为采。结婚能力等“具体权利能力”并非权利能力,而是由实施特定行为所需资格条件的设置反射出来的自由权权能。权利能力制度只负责分配主体资格,并无范围问题,也不解决权利的可有性和实享条件问题,后两个问题是权利分配问题,需要运用权利适配性考量和权利实享条件考量。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除具有平等论所主张的三性外,还具有抽象整体性、规范性和潜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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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刚,法学院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西省“井冈学者”特聘教授。主要从事物权法、侵权法和与生命科技相关的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独立发表论文6篇,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民商法论丛》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2项,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出版学术译著1部、专著2部;先后获江西省社科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和三等奖1项。
(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