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二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以上自评表空表见附件)
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院学生会章程建设,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法学院学生会组织章程的起草、修订、审议、核准、备案。
第二条章程是学生会组织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法学院学生会组织应当以章程为依据,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第三条学生会组织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为依据,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章程内容
第四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等内容。学生会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法学院学生会组织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生会组织章程中要明确提出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二)成员。包括学生会组织成员的组成、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学生会组织章程,均为学生会组织成员。学生会组织成员有权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学生会组织成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三)权力机构。包括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及主要任务、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学院层面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的学生会组织须明确常代会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四)执行机构。包括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设有执行主席,不设主席,副主席。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明确学生会组织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明确学生会组织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五)学生骨干。包括学生骨干的选拔及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明确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明确要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六)学生会各部门职能
(1)学生会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与指导老师及各学生会部门的对接;收集整理团学大事记;协助督促各院级学生会部门活动的开展及人员的交流沟通;负责物资的收集和管理,定期对仓库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学生会部门会议、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及校院联动团学干部联席会等会议筹备,整理并制作会议纪要;负责学生会对外联络与交流合作,联络各兄弟学院学生会,组织内部交流活动和业务培训。同时辅助各部门开展各项活动并为其提供经费。
(2)学生会文艺部
以校园文化为载体,将文艺汇演中的“美育”资源整合利用,进一步推动美育教育在校园中的开展;组织、开展学院各种文艺汇演及各类文艺比赛,如校园合唱艺术节暨“一二·九”大合唱、“法苑芳华”毕业晚会、主持人大赛、学院十佳歌手、模特礼仪大赛等。
(3)学生会体育部
协助学校开展体育健康教育和学校运动会的赛事组织和筹备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法苑杯”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以及各类体育赛事;引导广大学生参加各类体育锻炼,提升大学生身心健康。
(4)学生会权益部
积极与学院和学校后勤部门配合,解决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权益意识,引导和帮助大学生进行权益维护;持续开展学生权益活动,如“124”普法日、“315”消费者权益日、提案大赛等。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及召开期间,由权益部成立学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在学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代会的提案收集与整理工作。
(5)学生会学习部
围绕学院的学风建设,努力完善同学们的学习环境、浓化学习氛围,协助校部开展四六级模拟考试、读书节系列活动等,促进学风建设;与学校和学院教务处、图书馆等相关部门建立和保持联系,配合部门工作,解决同学们在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学院教学工作的提高和学习条件的改善。
三、院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院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政治面貌 | 院系 | 年级 | 学习成绩 排名 | 是否存在不及格情况 |
1 | 李滨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19级 | 9.7% | 否 |
2 | 毛寒昱 | 中共预备党员 | 法学院 | 19级 | 19.5% | 否 |
3 | 侯浩然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9.73% | 否 |
4 | 李百琳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4.6% | 否 |
5 | 雷锦雅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15.64% | 否 |
6 | 涂西雅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13.40% | 否 |
7 | 杨依茹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6.41% | 否 |
8 | 刘士钰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3.98% | 否 |
9 | 陈煜霖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3.76% | 否 |
10 | 栗汇琳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10.17% | 否 |
11 | 熊文轩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5.30% | 否 |
12 | 陈赟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0级 | 26.32% | 否 |
13 | 高慕宁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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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蔡浩天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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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沈弋菲阳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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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郭佳怡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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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曾丽珍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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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王云翥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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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石宇瑶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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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王彤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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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郑芷奕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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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乔盛盛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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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金玉妍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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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张若凡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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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李文喆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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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张子涵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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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钱可涵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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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刘喜艳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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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宗志宇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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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高峰云 | 共青团员 | 法学院 | 2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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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代表产生办法
1、主席团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
(1)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以及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2)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4)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5)能力过硬,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6)作风优良,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在青年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2、主席团机构设置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设主席(执行主席)1人,不设副主席。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作为大会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设常代会主任1人。学院学生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学院学生会机构设置参照校学生会,如需调整,应依程序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校学生会请示。
(二)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1、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全体同学酝酿提名,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意见确定候选人。新一届学生会执行主席由新选出来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提名(或由上届学生委员会提名,经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同意后,根据新选出的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2、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主席团成员应选名额3名,差额1名,差额比例20%。代表、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无记名选举产生,候选人姓名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3、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或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如遇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按得票多少取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一个应选名额有两人以上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则在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票较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4、选票应由代表本人填写,任何人不得干预或干扰。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5、选举时,应在同意的候选人姓名下面方格内画上“O”;不同意或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则在空格处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下面方格内画上“O”,如只写姓名不画“O”的,该另选人不计得票。
6、在选票上不按要求画符号的视为无效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7、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监票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已提名作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在上届委员会领导下,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8、本次大会选举投票的顺序是:先由监票人进行投票,随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打开投票箱,由计票人清点投票箱内选票张数。
9、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宣布计票结果时,报告全部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宣布当选人名单时,当选的同学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10、本选举办法,经学生大会通过后施行。选举时,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况,由上届委员会依章程、按有关规定研究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决定。
六、院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2021年9月26日下午,法学院在麦庐园群庐q306本学院第21次学生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有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张毅,团委指导老师阙刘汇敏。全体学生代表参与会议,会议由李滨主持,大会应到代表63人,实到会代表60人,符合开会要求。
会议主要议程有:
1、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2、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张毅致辞;
3、表彰2020—2021学年法学院优秀部门、优秀学生会干部;
4、听取《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二十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报告》;
6、宣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7、审议《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8、宣读大会选举办法;
9、表决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10、选举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一届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主任;
11、选举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一届学生执行委员会委员、主席;
12、选举产生出席学校第21次学生代表大会的学生代表;
13、学生代表宣读倡议书;
14、领导讲话,宣布闭幕;
15、奏(唱)团歌。
现场照片:
宣传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ZpDzSBCJ3IIFVmxlTljXw
七、院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学习刻苦、工作作风扎实,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3、能正确地反映学院选举的意见,代表广大学生的意志。
(二)代表产生的办法和程序
1、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院按照相应的名额,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提名并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广大同学的意见提出参会代表的初步人选。
2、学院学生会对参会代表的初步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察,广泛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后确定参会代表人选。
八、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类别 | 姓名 | 是否为专职团干部 | 备注 |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团委老师 | 李临彧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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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李临彧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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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法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评估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