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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华在《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发表文章
时间:2017-10-13 22:54:36    来源:    编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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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不少学者主张公开以平和方式取走他人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承认公开盗窃。公开盗窃论者提出的区分盗窃、抢夺的新标准在理论构建、司法实践、公众认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所提出的主要理由值得商榷。从域内外的立法比较可知,凡是立法上没有规定抢夺罪的国家,为了不至于形成处罚漏洞,承认公开盗窃。而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地区),多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我国立法、司法坚持了盗窃罪的秘密性,从古代、近现代的立法及相关解释也可以看出,秘密性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改变传统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而承认公开盗窃,会冲击民众、司法人员的固有观念,降低刑法适用中的公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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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光华,男,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期    刊
《法商研究》
原文出处
《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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