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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吉文
性别:男
职务:暂无数据
政治面貌:暂无数据
职称:副教授
学历:博士
毕业院校:厦门大学
教育经历
2005-2008年,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200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1995年,江西省赣南师范学院,获教育学学士学位。
2015年1月-2016年1月,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访学;2013年9月-2014年2月,台湾东海大学法律学院访学
工作经历
2002年7月至今,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2009年11月,晋升为副教授,2010年1月,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1995年6月—1999年8月,江西省信丰县中学任教。
学术成长
专著:
1、《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
2、《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模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3、《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合作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
参编教材:
1、《国际法》第二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江西省法学教材系列”)
2、《国际私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法律硕士精品教材系列”)
3、《国际私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论文: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划界第一案评述》,《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年第2卷
《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强制性仲裁制度》,《东南亚研究》2015年第4期
1、《大陆边外缘准则?》,《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第2卷
2、《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划界第一案评述》,《武大国际法评论》2014年第2卷
3、《理论偏失与制度困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6期
4、《应立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光明日报》2014年9月18日“法治版”
5、《论我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以利益衡量方法为工具》,《法学家》2012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3年第3期全文转载。
6、《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弱者保护问题》,《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7、《论弱者保护原则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8、《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限制条件的正当性探讨》,《武大国际法评论》2011年第2期。
9、《国际儿童诱拐案件处理路径上的新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4期。
10、《实际联系原则的困境:废抑或留》,《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1、《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多边公约合作模式》,《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1辑。
12、《判决终局性: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一道难以逾越的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4期。
13、《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缺员仲裁的程序保障问题》,《北京仲裁》2011年第3辑。
14、《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仲裁研究》第25辑。
15、《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评述》,《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0年卷。
16、《公共秩序保留的二维发展走向》,《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
17、《我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必要性分析》,《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
18、《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重构》,《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19、《我国批准2005年海牙公约的可行性》,《民商法论丛》第40卷(2008年)。
20、《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展的二维走向》,《青海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21、《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22、《我国法律适用规定的合理性问题》,《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23、《互惠原则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缺陷》,《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3期。
24、《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重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5、《损害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种新机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1辑。
26、《友好仲裁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运用》(上、下),《仲裁研究》第16、17辑。
27、《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合理性探讨》,《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28、《2005年海牙公约中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评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9、《美国风险收费制度及其启示》,《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6期。
30、《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式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31、《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32、《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法律适用》2005年第12期。
33、《论我国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中国仲裁与司法》2005年第3辑。
34、《我国仲裁法修改应采用友好仲裁制度》,《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22日“法制时代周刊”B3版。
35、《论我国公司法采一人公司的可行性》,《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36、《我国对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问题》,《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7、《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强制性仲裁新动向》,《改革与战略》2004年第12期。
38、《试论友好仲裁的价值取向及其影响因素》,《北京仲裁》2004年第52辑。
39、《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律师世界》2003年第9期。
40、《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新动向》,《中国对外贸易:中国仲裁》2003年第12期。
41、《试论根本违约》,《学术交流》2003年第1期。
课题:
1、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我国统一协议管辖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13YJA820049,2013年),主持人。
2、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合作机制研究》(FX1106,2011年),主持人。
3、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涉外管辖协议研究》(2009年),课题组组长:张利民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
4、江西省教育厅课题:《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研究》(2004年),课题组组长:喻晓玲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学术理念
学术自由,自在研究。